志特新材(300986):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3月)-焦点热讯

2023-03-28 22:48:03 来源:中财网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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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开办套期保值业务需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从事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或买入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的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保业务的目的是为规避公司上游原材料商品价格波动对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管理价格风险。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在有现货贸易基础的履约合同项下对现货开展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期货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种类限于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认为需要通过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套期保值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需求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需求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并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为:总经理、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的相关人员,总经理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七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 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境内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需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权事项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 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等。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财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根据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人员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条 财务部、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定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综合评价,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操作小组的人员在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时应亲自操作并严格根据授权范围执行,不得转授权,不得超越授权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四)公司从事期货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中期货交易员应优先选择持有期货从业资格证的员工担任;

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司期货交易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进行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经营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期货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 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九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三十条 公司的风险处理程序如下:召开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保密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批、开户、交易、结算等文件,应当作为业务档案归档,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相冲突,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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