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母亲花35800元给儿子买分红险,20年到期后本金亏了510元
保险的功能本来是抵御风险,保护家庭权利。但是,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多,保险的种类也开始增多。
除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之外,甚至还出现了其他种类的保险,比如说宠物险等等。
保险的种类越丰富,人们被保险公司欺骗的风险就越大,尤其是涉及到分红的保险。
(资料图)
什么是分红保险呢?分红保险的一般特征是有一定的保险期限,在保险期限里,投保人需要每年向保险里投钱。
当达到一定的年限之后,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的分红返还给受益人。有些分红保险还带有重大疾病险或者意外险,很多人看中了分红保险的保险和盈利功能,开始从纯保险转向分红保险,在抵御风险的同时,还能赚钱。
可是,分红保险与理财产品不一样,它的分红一般来说比银行利息高,但又比理财产品利息低。
而2003年,一位女士投的分红保险没让她赚钱,却让她赔了五百一十块钱,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种赔钱的分红保险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位女士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2003年,蒋某的母亲投保了一份分红险,却赔了510元
蒋某的母亲在蒋某小的时候投了一份保险,这份保险是分红险,即这份保险既有保险功能又有理财功能。
根据保险合同上的约定,蒋某的母亲需要每年给保险公司交一定的金额,连续交二十年。
而保险公司会在投保后的每三年给受益人分红,投保的时间越长,分红越高。
除了分红之外,保险合同还约定,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亡,那么这份保险合同还会给予意外身亡的保险费,这个费用有两万元。
这个金额或许在今天看不是很高,现在如果去世一个人,那么保险公司怎么也要赔付几十万,甚至是上百万。
但是,我们不能用今天的眼光去看2003年发生的事,两万元在那个时候已经很多了。
蒋某的母亲当时投保了这一份保险,并且连续投保了十八年,一直到2021年,保险还有两年到期。
蒋某的母亲认为自己的身体不好,她担心自己意外去世,而蒋某不知道保险的事,导致保险上的钱无人领取。
蒋某的母亲就将这件事告诉了蒋某,蒋某一开始还夸奖自己的母亲有先见之明,居然在2003年就知道买保险。
可是,当他看见保险的时候就傻眼了,这份保险上写着母亲每年需要交多少钱,但是却没有写分红的比例和计算方式。
蒋某询问母亲,已经从保险公司拿到了多少钱。随后,母亲便将所有的银行流水给蒋某看。
蒋某发现,母亲已经交了十八年的保费,而领取的钱却还不足已经缴纳的钱。
而且,即使母亲交够二十年,也不会拿回所有的保费。
经过蒋某的计算,母亲在保险期限过后,最好的情况下是赔了五百一十元,而这个前提还是需要蒋某意外去世。
如果蒋某一直活的好好的,母亲还拿不到两万元的保险赔付,也就是母亲会赔的更多。
蒋某不敢相信这份保险合同居然是分红保险,毕竟现在的分红保险都是以盈利为前提的。尽管分红保险的盈利不高,但是至少比银行存款强。
而自己母亲的这份分红保险,不仅什么都拿不到,甚至还亏损了五百多块钱,最重要的是母亲已经连续交了十八年,人的一生又有多少个十八年呢。
蒋某看了这份合同之后,越想越生气,他认为这就是保险公司的欺诈。他竟然不将分红方式写在合同里,那不就是自己想怎么分红就怎么分红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蒋某为了不让母亲担心,没有说什么,但是自己内心已经计划好要找保险公司理论,至少自己不能交了二十年钱还亏损一笔钱。
面对蒋某的这种情况,他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呢?保险公司没有将分红方式写在合同里,属于欺诈的一种吗,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分红的保险合同是否一定会赚钱呢?这个答案是不一定的,因为分红的保险合同一般都包含两个部分,一个是保险的部分,一个是理财的部分。
一般的分红保险合同是,如果没有涉及保险的部分,那么理财的部分应当是赚钱的。
如果涉及到了保险赔付,那么理财的部分可能就会亏损,但是总体来说,投保人应该是不亏损的。
为何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不亏损呢?这就要与保险合同的性质有关系了。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也就是用一点代价换取较大利益的合同,当然更大的可能是无法换取利益。
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能够更好的理解什么是射幸合同,我们就以车辆保险为例。
一般的车辆保险在商业险部分都是一百万的保额,而投保人需要缴纳的保费在一千到两千左右,需要根据车辆情况而定,但是绝对与保险金额相差甚大。
一般的车辆都不会发生大的事故,所以这保费几乎就是白搭的,但是如果要是发生事故,那么保费就会起到巨大作用。
假设一辆车在行驶中不小心将人撞成了残疾,按照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需要赔偿受害人五十万,如果驾驶人没有酒驾或逃逸等情况,这五十万就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个时候,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就体现出来了,以一千元换取五十万甚至可能更高的保费是非常合适的。
这就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就是这一性质的合同,所以尽管有时候保险合同没有作用,但是起到作用就是大作用。
不论是分红保险还是其他保险,保险合同的性质没有变化,都是射幸合同。也就是说,如果遇见某种情况,受益人会得到较大的利益。
而蒋某母亲投保的这份合同,完全没有体现出这一性质,如果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了,那么保险公司可以赔付两万元。
先不讨论这钱是多是少。我们先来看,蒋某母亲支付的金额已经远远大于两万元了,也就是说我的投入比最终射幸合同赔付的金额还多,那么这种合同还能被称为射幸合同吗?这个答案是很明显的。
如果我自己支付的比我得到的还要多,那么我就没有必要支付了,更没有必要买保险来抵御风险。
所以说,蒋某母亲签订的这份合同已经不具有保险合同的性质了,蒋某的母亲就是被骗了。除去保险合同的性质来说,这份合同还具有分红功能。
而蒋某的母亲得到的分红比自己实际投入的金额还要多,那么这种分红功能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蒋某母亲签订的保险合同都不具有保险合同的性质。
而且,保险合同上还没有分红的方式,这一份合同无论是不是保险合同都是存在缺陷的。
因此,蒋某完全可以去找保险公司理论,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至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还需要根据具体情节而定,但是蒋某母亲损失的五百元钱是可以要回来的,他们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结语:签订保险合同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在我们的生活总越来越常见,我们的生活也越来越需要保险合同,因此,不少人在保险合同上动心思,企图通过保险合同赚钱。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被欺骗,首先,我们要检查保险公司的资质,看它是否有保险公司的权限。
有一些公司根本没有保险资质却假装自己是保险公司骗取投保人的保金,当他们赚到一定金额的时候就会将公司注销,拿钱走人。
所以,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要先看对方的资质,有资质的公司一般是比较正规的,是经过市场部门审核的,是缴纳过注册资本的。
在检查过保险公司的资质之后,就要注意保险合同了,无论保险员推荐的多么天花乱坠,大家也不要随便签订保险合同,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于与推销员介绍的不一致的内容要及时提出,不要相信任何口头承诺,一定要将说好的内容写在合同里。
像蒋某母亲就是没有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甚至没有发现保险合同中没有分红方式。
这就是典型的被推销员洗脑了,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在没有确定过的合同上签字,否则后悔都为时已晚。
保险合同中有些内容是用黑体字标注的,这些内容是要重点看的,如果通篇标注的都是黑体字,就要询问保险公司为何是这种的情况。
法律规定,格式条款需要提醒投保人仔细阅读,如果通篇都是格式条款,那么这份保险合同也是有问题的。
总而言之,大家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要一时冲动,在推销员的介绍下,在没有看过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合同。
推销员可以随时变更工作,唯一能够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只有合同。因此,保险合同的内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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